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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看不懂的采购,看不懂的处罚

彭博捨3个月前 (09-09)采购1091

本文转自:瓦坊

《三峡学院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来了,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以雷霆手段,对三峡学院采购活动中暴露的乱象进行了处理。

可反复研读通报,我咋越看越看不明白呢?

一、看不懂的采购文件

三峡学院采购案,主打一个快,2025年5月9号发布成交结果公告,5月10号就发布了终止公告,终止理由是“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至于是啥违法违规行为,人家没告诉咱,咱也不敢问。

于是老雷说,咱自己琢磨琢磨吧,把采购文件好好学习一下。

不是说价格上出了问题吗,咱先研究一下采购文件与价格有关的规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作出了补充解释,“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也即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是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既然前提是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那实质性要求是什么呢?

大约采购文件会写,我以为。

可俺翻遍了谈判文件,除了有一个含糊其辞地“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外,整个“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的审查都是盖章、签署和有效期之类的形式要件或程序规则要件,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实质性要求。

没有实质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允许负偏离,技术和商务要求全部都允许负偏离,就约等于没有要求。

若都允许负偏离,那何以判断供应商有没有实质性响应呢?既然没有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选择一个低端商品参与竞争似乎也是规则驱赶下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一味地谴责供应商似乎并不见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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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不懂的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需要与供应商反复谈判,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谈判是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的权利,而谈判文件确定:“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采购文件中的程序规则违法显而易见。

三、看不懂的情况通报

9月6号,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来了,通报很简洁,三个内容:第一,情况通报;第二,发现的问题;第三,处理结论。

在假定情况通报中的问题无误的前提下,我的判断是,第一,采购文件出了错,第二,采购过程出了错,第三,供应商可能存有违法行为,第四,相关主体没有正确履职。而通报中,对采购文件的过错只字未提,首先板子打的是供应商,其次才是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说明。

情况通报同样也是越看越糊涂。

(一)谈判不是招标

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地区分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标”“评标”“中标”程序,也并无“拟中标单位”的说法。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5月10日采购人的情况说明中措辞,还是本应更加规范严谨的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到处充斥着采购术语的错误,让人根本不敢相信这是一份精心推敲的法律文书。

(二)洪正商贸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

从通报来看,原成交供应商洪正商贸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可违法行为是什么呢?

情况通报反复强调该公司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可为什么要强调这个呢,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既不是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条件。仔细研读通报,从文字推测,大约洪正商贸公司提交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不真实,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联体调查组的情况通报,个人建议应当明确告知公众,相关供应商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能够基于该知情权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情况通报还说,(洪正商贸公司)“技术参数直接照抄竞争性谈判文件”,严格地讲,照抄谈判文件并非违法行为,个人猜测是该公司未作出真实响应,但这仅仅是我的个人猜测而已,并不作数。经过联合调查组几个月的调查,为什么不把原成交供应商的哪些地方不符合直接告知公众呢?

对供应商的处罚结论更加富有戏剧性,通报说,“中标单位(原文如此)洪正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顶格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吗?是恶意串通吗?还是其他违法行为?

更有意思的是——谁处罚的?联合调查组是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大约联合调查组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可通报中第三部分标题叫“三、有关责任人员、单位及涉事企业处理情况”,开篇就讲“联合调查组坚持精准规范、依规依法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严肃惩处涉事企业,并督促相关单位全面深入抓自查、举一反三抓整改,具体如下”,主语就是联合调查组,难道真的是联合调查组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采购中心为什么会被问责?

我并不认为采购中心在本项目中提供了专业的集中采购服务,但从处理结果来看,采购中心面临的后果并不轻,“对市政采中心工作人员仇某远立案调查,对市政采中心分管副主任童某诚勉”。通报原文表述为“评审后,市政采中心工作人员、项目经办人仇某远在认为中标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且胡某华也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对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提醒胡某华核实而是告知只能确认中标结果并公告后再作处理。”

仅仅未提醒采购人代表核实就对其立案调查?这似乎仅仅是一个专业能力上的问题,而非一个违法违纪的做法,如果不是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这个锅似乎有点大。

如若问责采购中心,编写采购文件上的重大失误才是真正导致采购项目出现重大舆情的根源,为什么只字未提呢?

总而言之,雾里看花,这个项目俺算是整不明白了,不知道采购人和调查组整明白了没有?



附:通报原文(图片来源:重庆市教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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